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交通事故同命同价的讨论便从未停息过,虽然最高院多次表示城乡标准统一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但2019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体系的意见》第17点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再次将“同命同价”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签发了法明传(2019)第513号文件(下称513号文)《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
因此,根据最新指导意见: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的,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工伤同理)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备注 | ||||||||||||||||||||||||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49899元)×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 (2)60周岁至75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即【20年-(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1)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2)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3)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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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49899元)×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年限同残疾赔偿年限 |
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无需乘以赔偿指数。 |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1)子女不足18周岁:(18-实际年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32026元)÷(伤残者或死者+配偶)人数×赔偿指数;
(2)父母(60-74周岁):【20-(实际年龄-60)】×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32026元)×父母人数÷兄弟姐妹人数×赔偿指数; (3)父母75周岁以上:5年×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32026元)×父母人数÷兄弟姐妹人数×赔偿指数。 |
(1)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2)若受害人死亡的,无需计算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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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 |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 | ||||||||||||||||||||||||
医疗费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一般以实际发票为准。 | ||||||||||||||||||||||||
误工费 | 年平均收入÷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 | ||||||||||||||||||||||||
护理费 |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天数 |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有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的按鉴定意见;
(2)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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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 一般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要做三期鉴定。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 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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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一般以实际发票为准。 | ||||||||||||||||||||||||
住宿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 340元/天。 | ||||||||||||||||||||||||
后续治疗费 | 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 一般在发生后另行起诉。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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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2)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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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财产损失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 |||||||||||||||||||||||||
车辆停运损失费 | 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
浙江省内多数地区出台的试点方案
一、杭州(2020年4月1日后开始实行),主要内容: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9899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3202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二、宁波,主要内容:
1、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宁波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宁波市经济运行情况解读》,宁波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886元)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274元)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截止至2020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
三、温州,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 浙江省统计局(2020)2号统计数据公报,浙江省2019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99元)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026元)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2、适用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
四、绍兴,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026元)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后的案件。
五、湖州,主要内容:
1、对于赔偿标准,法院将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
六、嘉兴,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侵权行为发生施行日后(含当日)的案件,适用。
七、金华,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
八、衢州,主要内容:
1、全市法院从2019年12月20日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试点起始日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城乡统一标准。
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4、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台州,主要内容:
1、赔偿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十、丽水,主要内容: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如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
主次及同等责任分担
全部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100%
主要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60%-90%
同等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50%
次要责任者承担上述损失的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