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被推翻,鉴定费由谁承担? 林轩羽 2020-06-09 211 预计阅读需要1分钟 笔者认为,原告所提供鉴定意见虽然被推翻,但原告对鉴定意见被推翻并无过错,如果由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鉴定费系为了确定原告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文由 林轩羽 发布在 交小律,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交小律)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www.jtlawyer.com/jdf.html